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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usseau's theory on social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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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第一卷:国家的合法基础

  1. 卢梭认为在第一卷他想要谈谈的是,从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的可能情况开始,能够确定某种合法而确切的一个国家的政权基础。
  2. 卢梭认为作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作为主权者其中的一员,不管其呼声多么的微弱,都应该因为自身对公共事务具有投票权而去研究这些事务。

第一卷的主旨

  1. 在《论人类的不平等起源》中卢梭强烈的表达了野蛮人的状态是自由的,这种自由是实然的自由的和天生的自由,所以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卢梭认为 人生来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一旦选择进入社会,就是给自己戴上了枷锁,但是当人们可以打破自身的枷锁的时候,他们一定要打破枷锁而恢复自己的自由。

论原始社会

  1. 家庭是一切社会最古老和自然的形式,然而这种形式是父亲对孩子尽的是养育的责任,因此当孩子长大之后,这种自然的联系就终止了,孩子不再需要服从父亲,双方恢复了平等的地位。
  2. 卢梭认为人的这种自由是人实然拥有的产物,因此,一个人一旦达到一个理智的年龄,就能自行判断自己选择的生存方法的时候,这个时候他就是自己的主人。
  3. 然而这种自己是自己的主人的设定在社会中完全扭曲了,卢梭将家庭和社会进行对照,儿女就是人民,而父亲就是首领,在家庭中,孩子长大双方就恢复相等的地位了,然而在社会中,首领对人民的奴役却并不是能停止的。
  4. 但是这种奴役却是没有根据的,人生来是自由的,而那些成为奴隶的人,要么是因为自身投入到奴隶制度之下的,要么是因为先在的处于奴隶制度之下,而自身并没有勇气来实行反抗。
  5. 所以那些试图通过祖谱来证明自身是天生的王的人,无论如何都无法证明自身的合法性,因为无论如何人们是天生自由的,没有人生来应该去统治。

最强者的权利

  1. 最强者永远不会强的做主人,除非他能够把自身的强力转化为权利,而把别人对他的服从转化为义务。 比如一个王国出生的国民天生的就要服从他的国王,但是强力并不能产生道德,向强力屈服并没有任何道德上必要的,不过其确实是一种明智的行为。
  2. 这种权利形成的原因是强力,因此,如果另一种强力更强,那么这样的强力就接替了第一种强力而形成的权利,所以一切想要其他人服从的手段,就是让自己形成更强力,让自身称为最强者,然而,强力终究会被更强力取代,这于是根本就算不上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不是基于一种义务,而是基于强力。

论奴隶制度

  1. 卢梭认为强力既然不构成任何权利,那么构成权利就只能是一种约定,这种约定规范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说一个人出卖自己而成为其他人的奴仆是因为一个人要养活自身,然而国王并不能养活所有人民,那么为什么要实行奴隶制度呢?那些认为专制的国王能够保持国内和平,但是那些专制的君主挑起的战争,甚至是他们的贪得无厌,人民在其中并不能得到什么,做奴隶的安宁生活确实是太平的,但是这种安宁和宁静并不能论证权利的存在。
  2. 于是,一个人无偿的奉送自己,这是非常荒谬和不可思议的,因为这个人已经丧失了自身的理性,而整个国家的国民无偿的付出自己,这简直就是疯狂,疯狂又如何能够构成权利呢?
  3. 并且假如我拥有一个奴隶,那么这个的奴隶一切都属于我,甚至如果奴隶有反对我指令的权利,我拥有这样的权利,那么我就拥有了反对我自己的权利,这实在是太荒谬了。
  4. 所以那种被征服者能够用自由来交换自身的生命的说法,就是一个士兵被俘虏后成为要成为奴隶才能免除生命被夺走的恐惧,然而这种要求的根据却只是建立在 最强者的法则之上的,而最强者的法则随时能够被更加强的人替代,这根本构不成一种权利,所以一个被俘虏的士兵,在被俘虏之后,也就成为了普通人,而征服者并没有在征服之后屠杀被征服者的权利,那么他就更没有将这种权利作为被征服者成为奴隶的交易。

论社会契约

  1.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的出现是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达成维持生存的极限之后,因此必须联合起来才能够继续维持人类社群的生存,但是个人须得确定联合起来的力量并不能伤害其本人的人身和财产,因此个人能够有加入这样的联合的根据,卢梭认为这样的联合就是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这种联合又不过是在服从联合者的本人,因此个人和以前一样自由。” 这就是社会契约理论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在自然状态中的个人因为境况所迫想要联合,但是如果联合使得他的境况更糟于是他根本没有加入联合的理由,于是联合就必须能够保证加入的个人在共同体之中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并且保证以后也不会破坏这样的财产和生命安全,而能够做出这样保证就是能够保持联合的个人的自由,这样个人就能够加入联合体承担联合体的义务,并且享受联合体带给他的诸多自由,由此,个人加入共同体因为是完全根据自由的自由意志做出的公平的选择,于是个人加入联合体之后的行为,服从联合体的义务就只不过是服从个人自己,个体和之前一样的自由。
  2. 这样的立约过程根本的,每个人都把自身的一切权利拿出来转让给共同体,因此转让的所有人之间都是平等的,而如果这种转让不是根本的或者完全的,那么就意味着每个人仍然会留存一些权利,而产生争端的时候,对于这个权利,共同体就没有判断的权力,因为这是个人保留的权利,因此,人和人之间的关于这项权利的冲突就只能以个人本身为裁判者,于是人和人之间就又回到自然状态中。
  3. 而且,既然每个人都是所有人付出自己,那么他就是向没有人付出自己,因为他从任何人那里得到的权利和自己在自然状态中的权利一致,并且每个人还能获得作为共同体而能享受的权利,当然还有义务。
  4. 卢梭认为如果真的做到每个人都向所有人奉献他自己的话,那么这个人就会发现其处于公意之下:
    1. 因为每个人都向所有人奉献他自己。
    2. 因此,每个人的权利也是其他人的权利,人们的权利完全相等。
    3. 因此,每个人的行为势必要能符合每个人向所有人奉献他自己的时候的承诺。
    4. 这种承诺不仅仅是单个人的,而是属于所有人联合的。
    5. 因此,所有人联合一致的承诺就是公意,每个人的行为都在公意的指导之下。
  5. 卢梭认为立约行为的一瞬间就产生了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用这样立约的行为获得了其 统一性、公共人格、公共的大我,生命以及意志,这种公共人格在过去被称为城邦,现在则被称为共和国或者政治体。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卢梭试图支持城邦的政治传统,但卢梭重视的是其实践层面,而非理论层面。这样产生的共同体在主动的时候就被称为 主权者,在被动的时候就被称为国家,和同类相比较的时候就被称为政权,而其中的各个结合者,就被称为人民。而人民在参与主权者的权威的时候,就被称为公民。

论主权者

  1. 所以每个公民在缔约的时候就确定了两重关系,因此,对于个人,公民是主权者的一员,而对于主权者,公民是国家的一员。
  2. 因此,作为个人,也就是作为国家中的一员,必须服从主权者的意志,但是主权者是不需要遵循任何法律的,因为主权者的存在是约束在其内的公民,而并非是约束主权者自身的行为,当然政权之间的立约另当别论。
  3. 这样并不是说,主权者是百无禁忌的,在卢梭看来,主权者的存在是为了维护作为自由的人联合的契约,因此,主权者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都不能伤害这一契约,即使是对于非立约者而言。
  4. 于是,一旦共同体形成之后,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人就都是在侵犯整个共同体,这时整个共同体的成员就有义务同仇敌忾,做出维护自身利益的行动。
  5. 而主权者对内则必须使得每个公民都能保证对主权者的忠诚,卢梭认为公民作为个人而言,可以有自身的意志,这样的意志可以和公意完全相反,可以完全的违背公共意志,并且他可以视主权者不过是一个非个人的道德人格,因此个人可能享受着公民的权利,而不再愿意从事公民的义务了,卢梭将之视为不正义,并且这正是国家灭亡的祸根。
  6. 因此,社会契约就必须能够隐含着这样的一个意志,即是如果有人不服从公意的,那么其他人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卢梭认为 这是强制他获得自由,因为主权者的设立正是人能够免于任何依附的必要条件。

论社会状态

  1. 正义是对权利的要求,而权利是在社会诞生之后才出现的,人们行动的道德性也在此刻诞生,违反了权利就是罪恶,而保护了权利就是正义,然而这一切在自然状态都是看不见的,野蛮人拥有的是自我保存的欲望和同情,因此,野蛮人并没有权利的概念,当他们的利益被侵犯的时候野蛮人不一定知道伸张正义。
  2. 然后社会契约的立定使得人们丧失了这些。卢梭认为
    1. 人们获得了智慧、高尚的感情、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享受的一切的所有权。
    2. 失去了作为自然人的自由、生理的冲动等。

论财产权

  1. 卢梭也认为,当人们立约的时候,每个人都将自己奉献给其他人的时候,他的所有权利、财产和自由都被奉献给了共同体,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改变,反而意味着人们的财产会得到更强大的共同体的保护,人们的财产权会被巩固。
  2. 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天然的有权,也就是从自然权利的角度有权享受自己生存所需的东西,但是这种享受的权利只有到了社会中才会真正的转变为所有权,在自然状态中即使一个人宣布占有了土地,他的所有权也是脆弱的,容易被摧毁的,然而在社会状态中,他的权利不仅仅会被尊重,而且会被保护,被其他的任何人所保护,因为人们都知道,如果他们保护其他的人的财产所有权,那么其他人也会来保护她的财产所有权。

第二卷:国家主权与立法

  1. 国家的合法基础如果能够确定,就是每个人放弃自身的一切权利而加入共同体,每个人向所有人奉献自己,那么他就是不向任何人付出自己,公民会在共同体中获得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并且也能获得来自共同体的保护,而公民向所有人奉献自己加入共同体时候的承诺这时就构成了公意,这种承诺就是社会契约立下的约定,这种约定保护了公民的社会自由、人身和财产,赋予了公民共同体的权利,相应的公民也需要承担义务,这种义务就是服从主权者的意志,因为公民本身就是主权者的一员,因此,主权者的意志就是公民意志的一般化,公民必须能够穿着任何人的靴子,也就是像所有人一样思考,使得自己的意志一般化,这种一般化的公民意志就是公意。
  2. 法律就是公意的产物,当公民将自身的意志一般化,而每个人都是法律订立的主体,因此法律必须是能够适合共同体的所有的成员,作为法律订立的主体,公民必须能够思考其他所有人都能考虑的东西,这种所有人所想的一般化的表达就是公意为社会立法。
  3. 因为成立公民社会而立约是所有人的约定,因此,人们在立约的时候就同意了按照公意而行动,因此按照公意行动就仍然是按照自身的意志行动,因此人们仍然就是自由的,并且因为人们加入共同体的时候同意放弃自己的一切权利、财产和自由来取得在共同体中的一切权利、财产和自由,于是人们就不能根据自己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来解决争端,而必须诉求公意,因此,每个人就不再是自己权利的裁判,因此卢梭也就 使得在公民社会个人和国家的冲突消失了。

主权在民

  1. 共同体是需要政府的,然而这种政府可以是君主制度的、贵族制度的和民主制度的,但是无论是哪种制度,其 统治权来自于人民,只有人民的声音才能够真正的建立法律,每个公民都是立法机关的一员,而政府必须按照法律行事。
  2. 这时每个人都会发现 自己作为主权者是立法机关的一员,但是同时也必须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自己同时也是法律的臣民。 因此代议制政府并非是一种完善的政治形式,因为其拿走了每个人拥有的立法权,他们拿走了公民的责任,于是公民丧失了自己的美德和自由,而如果一个国家真的是非常的大的话,那么就需要所有的代表都能从所有公民都能参加的地方议会选举出来,并且根据公民的指示去行动,这些代表都没有任意独立的判断,并且一旦需要新的决策,这些代表必须能够请示选民,否则公意就不会存在,因此,代表和公民之间需要经常的咨商,这样的长期沟通只能通过投票才能实现,于是,卢梭要建立的体制就是多数决,但是 这种多数决定必须建立在公民拥有良好的参政素质的基础上的多数决定,卢梭是严格意义上的古典主义者,其要求的是公民都能承担起作为共同体一员的责任而参与政治。而现代人根据自身利益而进行的民主,实际上并不是卢梭所赞成的民主,甚至卢梭认为这样的民主最终会导致的是分裂和国家解体。 公民不能依靠自身的好恶来做政治决定,而必须能够按照公意行动,也就是每个人必须都能够穿上别人的靴子,去思考共同体中所有人都会思考的问题,体验别人的权利和义务,卢梭不在乎的是古希腊的政治理论,但是却试图弘扬希腊的政治传统,城邦的政治传统。
  3. 于是,公意的表达不能拥有党争,或者任何私人利益、派别利益导致的分裂,因为这些势必都会阻挡人们一般化自己的思想,并且极端的贫穷和富裕都是被禁止的,因为富裕能够购买选票,而贫穷则会为了金钱而出卖选票,这两者都无法体现公意。
  4. 然而卢梭也意识到了,如果法律只是体现公民的意志的话,那么就没有不能取消的法律,那么这样要如何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呢?为了保证法律的如常运转,那么法律必须使人敬畏,而那种来自宗教和神权的法律的神秘性正是这种敬畏的来源,但是人民的意志的法律如何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呢?卢梭的做法是 让建立变革的人承担变革的代价,如果变革变得更加困难,那么建议变革的人就必须能够承担变革带来的代价,这种代价会让人们更加谨慎的看待社会变革,并且尊重制度和法律。

立法的需要

  1. 社会契约本身只是人们进入共同体而成为公民的协议,然而新的社会必须要有公民行为的规范,这就是法律,而每个公民就都是立法者,法律是公民的体现,其要求的是每个人都能向其他人一样思考,思考公共利益,使得自身的意志一般化,从而立定一般化的法律。
  2. 法律包括惩罚,因为只有恶行能够受到惩罚,否则社会就是有利于不义者,卢梭认为对法律的范围是没有限制的,因为我们没办法确定对于社会的保存而言什么是必须的,因为公民进入共同体是完全的放弃了在自然状态中的权利,于是公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退出共同体。卢梭想要达到的正是一个完全公正的社会,这个社会是严格按照公意来执行的,这个社会会誓死保证公民人身、财产和自由,既然社会是公正的社会,公意是所有人的一般意志,那么在这样的社会中的公民就没有退出社会的理由,于是卢梭认为公民进入社会会完全放弃自然权利所要防止的正是不按照公意而行恶的人,这样的人可能在关键的时刻去诉求自然权利,并且声称要退出社会契约。
  3. 对于这样的政制的建立,卢梭认为需要通过伟大的人物,他不相信的是良好的政制通过渐进的理性能够建立起来,而必须能通过一次性的社会变革而建立,但是这样的契约同时也必须能够通过公意来确认,也就是每个人都同意进入到这样的社会中。
  4. 令人惊异的是,卢梭承认民族之间的环境差异,在卢梭看来,在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民族间的差异必须能够得到考虑,每个民族的传统和生活习惯决定了其公意的范围,公意的形式化能够允许了这种差异,也就是说,不同民族间的生活的多样性是得到保存的,因为公意实际上内容是空的,没有什么直接命令,而只希望共同体的人们将自身的意志一般化,按照每个人都能想到的理性行动,于是,不同的公意的命令就能在不同的民族中发生,也就是说不存在一个最好的政府和法律的形式,不同的公意能够在不同的环境下存在。

第三卷:政府的创建与分权

  1. 形成共同体从而拥有公意,然而社会的运作必然要涉及到公意如何实施的问题,卢梭认为不能由主权者直接执行法律,因为立法权和行政权相结合会将人民的目光从一般的立法转移到个人事情上去,于是就可能造成将个人强加到法律的结果,于是就要建立政府,政府是行政机关,而主权者是立法机关,主权者在立法之时只能制定适用于所有人的一般法律,而政府需要做的就是根据这种一般法律来决定公民之行为。
  2. 一方面,公民是主权者的一员,公民的一般性意志集合而成公意,从而制定法律,另一方面,公民作为个体需要遵守自己和其他人制定的法律,而政府的作用就是保证公民能够遵守这样的法律,如果不能遵守的时候则要依靠政府来决断。所以,在卢梭的角度中,政府是派生性的,政府由主权者产生,这是对古典政治哲学的反叛,在古典政治哲学那里,成立社会必先成立政府,政府如果崩垮,则社会的形式也需要改变,而在卢梭的眼中,政府不仅仅可以改变,而且可以被重组,因此,公民们要常常举行公民大会,每当公民们举行立法大会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考虑现在的政府是不是还能执行主权者的意志,否则便要重新改组。
  3. 于是,公民们的忠诚对象就不应该是政府,而是国家,在卢梭看来,政府只是必要之恶,人们需要政府只是因为需要政府来指导个人行为从而防止违背公意,因此,政府的职能要尽可能的小,并且要着重的限制政府的行为防止政府本身违背公意。
  4. 卢梭承认一个国家的居民越多,政府随之就越无力,特殊的意志就越多,因此,国家的规模能够决定其可能需要不同形式的政府,也就是政府的建立需要 因地制宜,如君主制度、贵族制度抑或是民主制度,卢梭推翻古典政治哲学对于三种制度的区分,古典哲学认为三种制度的区分是道德的:
    1. 理想的政治制度当然是民主制度,然而要求行政官员能够首先考虑社会公意,是很难做到的,他们必然先考虑个人利益,所以民主制度的美德最少,因为要求人们普遍有参与共同体的生活的道德能力几乎是不可能的。
    2. 君主制度能够强有力的行政,然而其继位问题并不好解决。
    3. 卢梭的贵族制度也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贵族制度,卢梭认为统治阶级是依靠选举选出来的,因此,卢梭的贵族本质来说并不是一个阶级,而是被人民选出来的最好的统治者。并且,贵族阶级并不建立一个真正的阶级,卢梭的政治哲学的基础仍然是作为主权者一员的平等。
  5. 卢梭承认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永久的延续,因此,能做的就是不断的试图延长政府的寿命,卢梭认为根本在于 延续主权者的权威,公民们要通过不断的集会的方式来行驶自身的权利,这些集会必然要首先讨论提案是:主权者是否愿意保存当前政府的形式?人民是否愿意让当前负行政责任的人继续当政。
  6. 但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能够经常集会呢?卢梭认为既然对国家的形式要因地制宜,他认为大国比较适合君主制度,中等国家适合贵族制度,小国则适合民主制度,其中直接民主制度是卢梭最佳向往的制度,然而他知道要求人民经常集会是做不到的,因此他诉求的选举的议员制度,也就是代议制度,然而卢梭的代议制度并非是议员能够替人民做决策,而是对于议员的每一个关切议题都必须能够和选民商议,议员只是听从人民的意志。

第四卷: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

  1. 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卢梭提出了公民宗教的概念,他认为现存的宗教没有达到公民社会所要求的结果,但是人类社会确实需要宗教来作为自身的道德信仰,因此,就应该建立一个公民宗教,公民宗教没有教堂和教士,不需要任何形式的礼拜,而纯粹由主权者规定宣言:
    1. 上帝存在。
    2. 灵魂永生。
    3. 好人得福,坏人会接受惩罚。
    4. 社会契约和法律是神圣的。
    5. 宽容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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