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ublished on
Locke's theory on property and social contract.
- Authors
- Name
- Chunyan Zhu
洛克的政治哲学
论自然状态
- 科林伍德认为,政治理论的历史不是对同一个问题提出解答的问题,而是对不同的问题提出不同的解答的历史,罗尔斯认为这样的观点可能稍微夸张,但是确实也体现了一些道理,就如同霍布斯的《利维坦》写于英国内战的背景下,而洛克的《政府二论》也写于辉格党和皇权专制主义的激烈斗争中,洛克不仅仅是一个理论家,他还曾深入到政治斗争的核心,《政府二论》更是被视作直接启发了英国光荣革命。
- 洛克认为,人们的存在来自于上帝,人们并非是自己创造了自己,人们对于自我并不具有拥有权,相反,人们被上帝所拥有,这样的观念确定了
- 因为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子民,因而在人格上每个人都是平等的。
- 世界是上帝的财产,因此,对于被送往世界生存的人来说,世界是共有的。
- 这就是洛克哲学存在主义的起点——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子民,洛克的政治哲学建构主要于《政府论》下篇中,其第一篇“论自然状态”就是从这样存在主义的起点出发的,洛克认为我们要正确的理解政治权力,就必须能够去理解政治权力的起源,也就是——自然状态。
-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
- 人们在 自然法状态 下拥有完备无缺的自由,可以他们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他们的财产和人身。
- 并且人与人之间是相互平等的,一切权利本身都是相互的,没有人比其他人多一点管辖权。
因此,人们想要从他人那里获得任何友爱、好处,那么他就必须能够付出同样的友爱和好处。
- 而自然法,洛克认为就是理性,人是奉上帝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的,既然上帝没有让人毁灭,那么很显然让人存活下去就是上帝的意愿,所以人拥有自由,但却不是放纵的自由,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子民,因此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伤害其他和自己处于平等的人,因此,洛克的自然法的第一条:
- 每个人都是平等而自由的,任何人都不应该伤害其他人的自由、健康和财产。
- 除此之外,洛克认为人还有两项自然权利:
- 人人都需要保存自己,当保存自身不是问题的时候,也必须保存他人,如果有人伤害他人,那么人人都拥有惩罚这个人的权利。但是人们对这个人的惩罚却不是任意的,而必须能够根据这个人所犯的罪行,和遵照内心的良心和自身的理性,对这个人进行合理的处罚。
- 寻求补偿的权利,如果人们受到了伤害,那么他就可以向实施伤害的人索求补偿,但仅仅限于受到的伤害的合理的补偿范围内。
- 洛克承认,对于这样人人都有执法权的奇怪理论,肯定会有人提出反对,并且不认同,因为自私会使得人们偏袒自身和其朋友,而人们的心地不良和感情用事会使得他们自身过分的惩罚别人,结果就只会变的混乱和无秩序。
- 那么,基于这样的现状,洛克认为 公民政府就是结束这种不方便情况的正当的救济方法。 在此处洛克继续了他对君主制度的反驳,因为皇权专制制度也是皇帝可以按照自身的意愿随意的处置和判断任何案件,因此,如果建立皇权专制的政府,那么自然状态就仍然是可忍受的,反之如果能够建立一个公平的共和制度的政府,那么就有必要因为自然状态的不变而过渡到共和制度的政府中。
论战争状态
- 洛克认为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是完全不同的状态,虽然有人竟然将自然状态当作战争状态,洛克认为即使在自然状态中,也有自然法的存在,因为人们拥有一个共同的长官,很显然这个共同的长官就是上帝。而战争状态是 超越自然法的限制,对强力的不正当的使用,那么就会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战争状态。
- 洛克认为无论是在自然状态中,还是在公民社会中,战争状态都会出现,并不取决于有没有一个公民政府,战争状态出现的条件在于有人不正当的违背了自然法而非法的使用了强力,在这里需要留意的是,即使是公民社会如果其法律不能保护自然法中人们固有的权利的话,那么也就会同样的落入到战争状态中,于是即使是公民社会也会出现战争状态。所以我们似乎能够得到结论的是,在洛克的视角中,自然法似乎作为的是根本法律,建立公民社会所构建的法律不足以能够排挤掉自然法,自然法本身是持存的。
- 不过洛克还是承认,战争状态在自然状态和公民社会中的规模是不一样的,公民社会的战争状态规模更小,并且也更容易阻止,然而自然状态的战争状态一旦发生,其造成的灾害可能会严重的多。
论奴役
- 洛克认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者立法权之下,就只能以自然法作为根本依照。
- 而即使在社会中的人,除了人们同意在国家内建立的立法权之外,并不受到其他法律的支配。而最完全的奴役状态就是,把支配自身生命的权力交给别人,洛克认为这是战争状态的继续,因为任何奴役都是对自然法的不合法的使用。
论财产
- 在洛克认为,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子民,因此土地是人们共有的,所以任何认为上帝将土地赐予了亚当并且其他人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的观念都是在做出错误的假设。
- 上帝既然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并且让人们保存自身和保存他人,那么凡是在地球上存在的果实和兽类,就归人类所共有,没有人能够对自然的食物做出要求而排斥其他人。
劳动赋予价值进一步的洛克虽然认为一切果实和低等兽类都归人类共有,但是因为人类对自身拥有一种所有权,于是人们如果通过自身的身体从事的劳动和进行的工作,那么其产出就可以说是正当的属于自身的。 但是,人们对自身劳动的产出的拥有权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前提,就是人们除非留下了足够好的同样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的情况下,人们这样的享有才是正当的。- 洛克已经意料到有人会横加反对,认为如果一个人对某物施加了劳动,那么就构成对这样的物品的权利,那么一个人完全可以多劳多取,最好能够垄断市场,然而洛克提出的反对意见是,人们对事物的权利在于其对事物的需要,如果一个人对食物的索取超出了他对食物的需要,那么他的索取就不是正当的。
- 在这样的基础上,一个人对土地的占有取决于这个人需要多少土地能供养自身以及家人的生产生活,而不是尽可能的占用更多的土地,而且这个人占有这片土地必须能够给其他人留下来同样多且好的土地的基础上才能够拥有正当性。洛克认为如果能够做到这样,那么人们就不会觉得自身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因为留下了同样的土地。
- 但是这一切的讨论似乎都建立在自然资源是充裕的基础之上的,在洛克看来,他的世界似乎也已经人满为患了,但是 货币的出现和人们的默许同意赋予土地一种价值改变了这种现状。
- 在洛克看来,虽然好像人满为患了,但是世界的供给还是足够的,洛克认为关键就在于土地的开垦,洛克认为 将土地划为私用,并没有减少人们的共同积累,反而是增加了人们的共同积累,因为一英亩的土地能够获得的食物多于十英亩未经耕种的土地,因此,谁能尽努力获得最多收成也就拥有了对成果的所有权,个中关键在于它不能任由这些果实腐坏,如果果实腐坏而没有分享给其他人,那么就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则。
- 在这个角度上,洛克分析了原始穷困的原因,在洛克看来一些部族的穷困是完全没有利用他们的土地,由于对这些 土地不进行劳动改造,他们的穷困境况就造成了,其次,由于原始环境下采集的食物多数都是不能耐久的事物,如果没有人利用,那么很快就会腐烂掉,因此,如果谁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来采集食物,并且通过保证食物能在有限时间内被利用掉,那么就时合理和正当的利用了食物。
- 值得一说的是,洛克对“食物腐坏”这一原则的解释力并不强,因为:
- 如果食物是足够丰裕的,则 A 拿走一部分对总体不造成影响。
- 因此,即使 A 拿了超出它所需的食物,即使食物腐坏了,也不会造成对其他人的影响。
- 因此,关于因为食物会“腐坏”这一原则来限制人们的食物的超出自身的索取的论证是不够力量的。
- 因此,除非食物并非是丰裕的,也就是只能供给每个人个人所需,那么一个人超出自身需求而浪费食物才是不可取的。
- 因此,虽然洛克对腐败原则的解释力不够强,他援引了上帝的 🌧 喻示来反对浪费,总结以上的观点,在洛克看来,对于人们贫穷境况的缓解可以通过耕地的增加来解决,只要能够利用荒地,那么就能保持人口的增长,然而,由于大部分食物的易腐性导致了即使能够耕种更多的土地也不能保存食物,于是货币出现了。
- 货币是人们可以耐久保存而不致于损坏的东西,因此,人们可以将自身多余的食物卖给有需要的人而不导致食物的损坏,洛克认为这是一种 “默许的自愿”。这种默许来自于人们共同的同意,并且大部分取决于“劳动的强度”。于是,通过这种默许,人们就能够 占有超出其个人消费量的土地,又因为金银时人们默许通行的货币,于是,人们就能够通过这种默许的同意,不平等的私有财产就产生了。
- 因此,在洛克的视角下,其财产的核心是“增长”,因为增长能够提供比原始状态下好过十倍的环境,也就是一个英国粗工都比印第安人生活的好的原因,也因此,如果一个人能够在不浪费食物的情况下能尽可能的开垦和利用荒地来生产,那么其行为就是正当的。并且正是因为这种正当性,导致了财产的不平等,那些完成了原始积累的人完全可以利用自身的金钱来扩大自身的权力,于是为了这样的人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而其他人觊觎他的财产而掠夺他的财产,人们就必须能够进入到公民社会中。
论合法国家
从自然状态向公民社会过渡
- 在“论财产”中,洛克就已经论述了财产的起源,人们虽然能够开垦荒地,但是却无法保存过多的土地产出的大多数食物,因此,发明了货币来当作等价交换物,然而,正因为货币的诞生又反过来推动了土地的开垦,导致有人积累了财富并且产生了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并非是不正当的,洛克举了印第安人和英国粗工的对比来为其辩护,然而财富的不平等虽然是容许的,然而过大的不平等可能导致富人对穷人的压迫和穷人对富人的掠夺,而自然状态缺少:
- 一部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 公正的裁判者,能根据法律来裁决案件。
- 执行法律的权力。
- 在洛克看来,公民社会能够弥补自然状态的上述缺陷,因此,为了保护自身的财产和自然状态中的权利,就有必要在缔结契约然后进入公民社会。人们会彼此缔结条约然后进入社会中。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所具有的两项自然权利:
- 为了保卫自身和他人,可以做任何合适的事情的权利。
- 有权惩罚任何违反自然法的罪行。
这两项权利就是 公民社会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并且在进入公民社会之后,人们就会完全放弃惩罚权,因此任何 绝对的专断、不确定的的法律造成的统治,都是和成立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符合的,人们成立社会共同体和政府就是为了保护自身的财产,所以人们不希望将自身的权利交给某个任意专断的人,这人竟然能够随意的支配其财产,这和人们进入社会的目的大相径庭。
- 洛克的社会共同体的权力是有限的,人们成立社会就是希望这种有限的权力能够保护自身的财产,这正好和霍布斯的主权者的无限权力相反,在霍布斯看来,利维坦的无限权力才是保护人们追寻自身生活的必要手段。因此,在社会共同体之中,保护人们广义的财产的行为才符合其政治的本性,而任何的试图赋予一个人能控制其他人的财产的行为就是对这种本性的违背,会导致人们再次进入战争状态。
- 成立社会共同体所诉求的是 每个人的同意,那些不同意的人就继续留存到自然状态之中,然而当共同体成立之后,这种一致性却不一定能够继续维持,这时洛克诉求的是 多数人的统治,洛克认为作为一个社会共同体要诉求行动的时候,这却是只有 大多数人的同意 才能办到的,洛克的论证是,共同体的成立诉求的是每个人的同意,而每个人的同意就已经同意了,共同体的行动应该诉求的是大多数人的同意,因此,在洛克的学说的背后似乎有一种公共理性的存在,这种公共理性在于人们能够按照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方式而行动。这时立马向我们显现的问题是,除非大多数人能够按照公共理性去行动,否则会很容易造成对少数群体的迫害——也就是多数人的暴政。
- 洛克采取这样的论证不仅仅在社会共同体之中,并且也在家庭中,在社会共同体中,洛克认为因为男性更强壮和更有能力,因此男性应该居于统治地位,这样的统治地位是相对于家中的女性、子女和仆人的。
- 但是我们直到现在还只是在谈论社会共同体,而完全没有谈论政府,在洛克看来人们一旦摆脱自然状态,就需要立马建立政府,这个时候,在社会共同体和政府之间所依赖的力量就是多数人的力量,因为刚刚摆脱自然状态,因此多数人的力量就是相对平等的,这时成立政府,于是政府就会由多数人的力量来进行统治。
- 在洛克看来成立社会共同体并不意味着成立政府,而成立政府是必要的,因为人们需要一个实体来实行立法权和执法权,而洛克的社会共同体是由多数人决定的,这时自然也会多数人来进行立法,需要注意的是,洛克并没有直接对君主制度进行排斥,反而他认为如果多数人意愿将政府交予多数人(民主制度)、少数人(寡头制度)或者一个人(君主制度),其取决于于多数人的意愿,而不是某个人的喜好,多数人甚至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将权力交予某人之后再予以收回,总之,多数人所选择的政府,只拥有的是被托付的权力,而并非直接拥有权力,在洛克看来,人们和他们选择的被托付者都拥有最高权力。这看起来获取有些冲突,然而,不能只从表面去理解,在洛克看来,人民的至高权力是潜在的,当他们托付的被托付者不能正当的行驶他们的权力的时候,人民的至高权力就会浮现,从而从被托付者那里收回权力,重新行使自身的权力,寻找托付人。当人们寻找到托付者,洛克区分了三种情况:
- 权力就应该分立,洛克的权力分立是在托付者之中的分立,而且并非是完全的独立,立法权高于执法权。
- 有些国家并不常设立法机构,于是拥有执行权的机构也能参与立法。
- 立法者并不能预见社会的发展方向,因此为了社会福利,只要是为了社会福利,行政权也能依靠自然法来行动。
- 因此,洛克并没有明确设计政府间的权力分立原则,关键在于如果人们仍然享有真正的至上权力,那么被托付的至上权力就是可以被收回的。但是,自古以来定于一尊的至上权力并不少见,多少人能够真正的做到恭俭贤良呢?人们赋予一些人至上权力,如果这些人并不能做到为民服务呢?如何测试这些人是否有好的意图呢?比如希特勒? 洛克的回答是,人民是法官,洛克认为只要权利的被托付者不能正当的行使权力,那么他就是在向人们开战,人民和暴君重新处在了战争状态中,那么人们就能站起来反对暴政,重新的进行赋权,因此,当任何一位拥有政治权力的人不正当的行使了人们赋予他的权力,人们就能依靠自然权利来收回赋予的权力,并且重新赋权。
- 在这个层面上,洛克颠倒了叛乱者和捍卫者的区分,在洛克看来,暴君才是叛乱者,并且只有君主行驶不义而成为暴君的时候,人民才能去根据自然权利来重新赋权,而若政府如常运行,则人民不能拿起自己的自然权利重新赋权。在这个意义上,洛克强烈的谴责那些煽动人民反对一个正义的政府的人。
- 判断一个政府是否不义是一个极其困难的技术性的判断,洛克因此认为,人们对政府犯的一般性错误是可以容忍的和谅解的,只有政府的行为到了人们真的
无法容忍的时候,当大多数人都感觉到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那么才是触发重新赋权的条件,于是人们再次沦落到战争状态中,而这时政府又可以根据大多数人的决定重新赋权而建立起来,虽然可能要付出巨大的代价。